(2013)溆民一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2013)溆民一初字第887号石自云与李小忠离婚案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溆民一初字第887号原告石某某,女,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张通,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5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玉权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向易娟担任记录,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通、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某诉称:1990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1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自从二个女儿出生后,被告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在被告母亲的唆使下,被告经常借题发挥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已记不清被打次数,原告看在两个女儿还小的份上,忍气吞声,每次过后谅解了被告。为了缓解家庭矛盾,原告外出打工,现原、被告自2008年开始分居,分居已满5年,请求人民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小女李园梦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李某某辩称:被告没有重男轻女的思想,原告讲被告打原告不是事实。被告与原告的感情好,没有分居。如果原告硬要离婚的话,被告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的经济损失,原告还必须把小女儿带来让被告看一下。经审理查明: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在1990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1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1992年4月14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娜;1997年1月22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园梦。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因家务琐事时有争吵。2008年原告带着小女儿外出打工,从此原、被告分开生活。2013年8月2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陈述要求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小女儿李园梦在外读书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才起诉离婚的”。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溆浦县卢峰镇人民村村委会及卢峰镇民政办证明、李园梦书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虽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但争吵过后双方总能互相谅解。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小孩李园梦在外读书需要办理相关手续”,该理由不符合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石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沈玉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向易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