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执裁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玉钗、苏志远等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钗,苏志远,温州日出房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温执裁字第304号申请人(被执行人):王玉钗,女,汉族,1977年1月22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申请人(被执行人):苏志远,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艳辉,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温州日出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东路世纪大厦3101室A2,组织机构代码78442521-7。法定代表人:陈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圣洁,男,汉族,1986年9月12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被申请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小顺,男,汉族,1984年7月11日出生,住温州市,被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王玉钗、苏志远与被申请人温州日出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日出房产)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温州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温仲裁字第99号仲裁裁决,因王玉钗、苏志远不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故日出房产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玉钗、苏志远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审查,并于2013年11月5日进行公开听证。申请人王玉钗、苏志远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艳辉,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胡圣洁、吴小顺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玉钗、苏志远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求购房屋委托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是被申请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内容免除了被申请人的各项责任、排除了申请人的主要权利,因此,双方之间的居间服务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申请人无须向被申请人支付居间服务费用。即使居间法律关系成立,被申请人也并未提供相应的居间服务。同时,在房屋买卖协商过程中,被申请人故意隐瞒房屋出卖人潘彩华拥有多套房产的事实,导致申请人多支付9324.41元税费;被申请人故意隐瞒房屋漏水的事实,导致申请人花去不菲的维修费用;被申请人所称房屋买受人不需支付电费,电费由屋顶广告牌所有人支付,事后证明与事实不符,申请人购买房屋后,不但需自缴电费,还需缴纳房屋出卖人拖欠的电费。此外,《求购房屋委托协议》已约定居间服务费为20800元,仲裁裁决却认定为20843.19元。因此,(2013)温仲裁字第99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本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日出房产辩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已依约履行义务,故有权要求申请人支付居间费用。(2013)温仲裁字第99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不予执行申请。本院查明:2012年9月16日,申请人王玉钗与被申请人日出房产签订《求购房屋委托协议》,约定日出房产向王玉钗收取房屋实际成交价的1.5%,代理服务费20800元。同日,卖方潘彩华、买方王玉钗、见证方日出房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潘彩华将位于温州市人民中路雪伦大楼86号楼810室出售给王玉钗,总售价1389546元。事后,因王玉钗拒绝支付居间服务费,日出房产向温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3年4月10日,温州仲裁委员会按照房屋实际成交价裁决王玉钗、苏志远向日出房产支付居间服务费20843.19元及违约金。本案进入执行阶段后,王玉钗、苏志远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上述事实有《求购房屋委托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及(2013)温仲裁字第99号仲裁裁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申请人应当依照房屋实际成交额的1.5%支付给被申请人居间服务费20843.19元,但在签订《求购房屋委托协议》时,被申请人对居间服务费进行处分约定,只收取20800元。由于被申请人申请仲裁时仅将《房屋买卖合同》作为证据提交仲裁机构,而隐瞒了《求购房屋委托协议》,导致仲裁裁决仍然按照约定的实际成交价的1.5%确定居间服务费,有失公正。根据法律规定,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因此,申请人的不予执行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温州仲裁委员会(2013)温仲裁字第99号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建伟审 判 员 林彩霞代理审判员 吴延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汝明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