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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孙某甲、孙某丙、孙某乙、孙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2131号原告彭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罗传华、孙文亮,信阳市平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法律援助)。被告孙某甲,男,汉族。系原告长子。被告孙某乙,男,汉族。系原告次子。被告孙某丙,女,汉族。系原告长女。被告孙某丁,女,汉族。系原告次女。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孙某甲、孙某丙、孙某乙、孙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罗传华、被告孙某甲、孙某丙、孙某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某诉称:原告有五个子女,小儿子孙正春因病于2012年农历4月8日去世,因其年老多病,生活费无着落,特要求四被告尽赡养义务,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孙某甲辩称:每月赡养费500元太高,300元可以接受;其他的没啥意见。我现在每月4000元,若退休1000多元,妻子出过车祸,且没收入,每月医疗费需800多元,现在申请医保,只要我有能力,我会尽赡养义务的。被告孙某丙辩称:500元过高,300元可以接受,我没有收入,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于我丈夫和儿子,家里6口人,没其他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可以调查。我爸死二十多年,兄弟姐妹几个没给一分钱,还说借我妈钱不给,这都不是事实,平时我对我妈好坏,邻居都知道。被告孙某丁辩称:我丈夫在博物馆当电工,每月1000多元,身患多病,生有一儿一女,都在上学,我开有一家门市部,挣不到钱,还有婆婆,每月还要给她300元赡养费。每月500元达不到,我认为300元有点多,200元可以接受。被告孙某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某与其丈夫孙德恒共育有五个子女:长子孙某甲、次子孙某乙、三子孙正春、长女孙某丙、次女孙某丁。原告彭某某的丈夫孙德恒二十多年前已去世,三子孙正春于2012年农历4月8日去世。原告彭某某有自己单独的居所,亨受国家农村医疗保险,每月可领取80元养老保险金,另有一间房屋出租,每月有60元房屋租金收入。四个子女中有的对其进行生活照顾,有的有时提供少许金钱和物资帮助。比较而言,被告孙某乙、孙某丁的家庭经济状况较被告孙某甲、孙某丙更为困难一些。另查明,原告彭某某与本案四被告及孙志文曾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一份,因孙志文和孙某乙履行部分义务后,不愿继续履行该协议,且该协议部分内容违法,本院依彭某某请求,依法解除了该协议。2013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732.96元/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赡养协议、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每一个具有赡养能力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原告彭某某要求各被告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在确定具体的赡养费金额时,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充分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优先考虑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二是各个子女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赡养能力。参照2013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数额和原告彭某某的实际生活需要,考虑四被告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赡养能力,原告彭某某要求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的诉讼请求过高,应予适当调整,综合考量,酌定被告孙某甲、孙某丙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被告孙某乙、孙某丁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均从2013年9月1日开始计算。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从2013年9月1日起,被告孙某甲、孙某丙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彭某某赡养费300元,被告孙某乙、孙某丁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彭某某赡养费200元,2013年9月1日至本判决书生效当月的赡养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从本判决生效之月的下一月起,一月一付,均于当月的十五日前付清。二、驳回原告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彭某某负担10元,被告孙某甲、孙某丙、孙某乙、孙某丁分别负担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易艳玲审 判 员  刘书强人民陪审员  胡国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 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