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香法执民字第7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黄文颖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颖,于涛,李士宇,李伟,唐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香法执民字第716-3号申请人黄文颖。被执行人于涛。被执行人李士宇。被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唐密。黄文颖诉于涛、张海军、李婵芳、李婵娟、于秋红、张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香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于涛、张海军、李婵芳、李婵娟、于秋红、张海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涛、张海军、李婵芳、李婵娟、张海山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虎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迎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