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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江民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邵忠良、姜冬莲与毛超强、姜冬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忠良,姜冬莲,毛超强,姜冬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江民初字第1191号原告邵忠良。原告姜冬莲。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干旺。被告毛超强。被告姜冬冬。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忠良、姜冬莲与被告毛超强、姜冬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忠良、姜冬莲于201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回对被告毛超强、姜冬冬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忠良、姜冬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毛超强、姜冬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忠良、姜冬莲撤回对被告毛超强、姜冬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5元,由原告邵忠良、姜冬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汪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