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江民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邵忠良、姜冬莲与毛超强、姜冬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忠良,姜冬莲,毛超强,姜冬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江民初字第1191号原告邵忠良。原告姜冬莲。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干旺。被告毛超强。被告姜冬冬。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忠良、姜冬莲与被告毛超强、姜冬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忠良、姜冬莲于201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回对被告毛超强、姜冬冬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忠良、姜冬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毛超强、姜冬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忠良、姜冬莲撤回对被告毛超强、姜冬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5元,由原告邵忠良、姜冬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汪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