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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岐执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曹永仓与岐山县青化镇中心小学、岐山县教育体育局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永仓,岐山县青化镇中心小学,岐山县教育体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岐执字第00326号申请人曹永仓,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岐山县青化镇中心小学,住所地岐山县青化镇。法定代表人:李伟,任该校校长。被执行人岐山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岐山县太平路3号。法定代表人:祝军林,任该局局长。申请人曹永仓与被执行人岐山县青化镇中心小学,岐山县教育体育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2)宝民一终字00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义务人岐山县青化镇中心小学,岐山县教育体育局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曹永仓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5万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13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1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做工作,双方和解执行了本案,且已履行完毕,本案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宝民一终字005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文林执行员  孙晓军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国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