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左兵与王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兵,王可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626号申请执行人:左兵,男,1978���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王可宏,男,1974年11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兵与被执行人王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贵民一初字第00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梅审判员 杜志鹏审判员 张俐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