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房民初字第11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申×与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951号原告申×,女,1971年11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迎峰坡村高家坡27号。被告谢×,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诉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