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雪玲宣告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事���决书(2013)巨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李某某,男,200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理人袁大存,女,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系申请人李某某之祖母。申请人李某某要求宣告刘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其母刘某某于2008年7月18日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无任何音信,请求宣告刘某某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刘某某,女,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籍山东省巨野县,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于2009年10月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申请人离家时,没有个人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16日在山东法制报发出寻找刘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某某自出走之日至今已五年之久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的亲属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申请人李某某系刘某某之子,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吕耀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牛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