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高平与贾利军、王霞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平,贾利军,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895号申请执行人高平,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贾利军,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霞,女,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贾利军之妻。本院在执行高平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7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贾利军、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因案件情况复杂,执行上确有困难,故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提级执行,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榆中法执提字第000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由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