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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继红诉刘永超、吉林省永超生态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超,吉林省永超生态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张继红,女,1948年5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刘永超,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吉林省双辽市。被执行人吉林省永超生态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超。张继红诉刘永超、吉林省永超生态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了(2012)佛城法民一初字第268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被告吉林省永超生态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继红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食品卫生许可证(白酒酿造)吉卫食证字(2008)第22030200号G18。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2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铁铮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树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