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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谢民一初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汤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汤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谢民一初字第00476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吴晓荣,淮南市曹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某某,女,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三和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汤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