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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碚法行非审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四大队与邱仕勇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四大队,邱仕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碚法行非审字第0029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四大队。负责人谢征,大队长。被执行人邱仕勇。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1380365号重庆市高速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三大队查明被执行人邱仕勇驾驶渝A××××××号车于2013年7月1日11时05分在蓝海高速公路出城方向954KM处实施“机动车载物违反要求”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条列》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三大队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第1380365号重庆市高速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邱仕勇罚款人民币200元,要求被执行人在该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按罚款数额的3%逐日加处罚款,并告知了被执行人复议权和��诉权,并于同日现场送达给被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邱仕勇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1380365号重庆市高速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催告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应在收到通知书十日内依法缴纳罚款200元以及加处罚款200元,共计400元,被执行人邱仕勇至今未自觉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三大队作出的第1380365号重庆市高速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其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三大队作出的第1380365号重庆市高速公路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仕兵审 判 员  何庆胜人民陪审员  郝华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颜秋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