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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中执复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喻明利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明利,杨文开,岳阳市有明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刘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中执复字第10号申请复议人喻明利(原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委托代理人王与从,岳阳市求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杨文开,男,194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岳阳市有明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友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友明,男,195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岳阳市有明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复议人喻明利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执异字第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复议审查期间,经本院及岳阳楼区法院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喻明利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复议审查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喻明利对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执异字第4号民事裁定复议一案的复议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  蔚审判员 曹  波审判员 欧阳迪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