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三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闫玉聪与麻宏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玉聪,麻宏亮,沈云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三初字第28号原告闫玉聪,男,195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麻宏亮,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告沈云伟,男,住济南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闫玉聪诉被告麻宏亮、被告沈云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玉聪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玉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玉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玉聪负担。审判员许小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川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