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335-1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唐风采假发制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唐风采假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335-1340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梁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兴,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唐风采假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唐利民。本院受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唐风采假发制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六案后,被告深圳市唐风采假发制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六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此六案有管辖权,因此应将此六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六案系侵犯著作权、财产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工商登记显示,本案被告深圳市唐风采假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是福田区,因此,本院依法对此六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深圳市唐风采假发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本院依法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六案合并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唐风采假发制品有限公司对此六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艳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金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