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城民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20-12-29
案件名称
褚聪聪与陈玉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褚聪聪;陈玉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城民初字第2205号原告:褚聪聪。委托代理人:段立臣,德州德城忠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玉刚。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德兴中大街1272号。负责人:王伯超。委托代理人:何万全。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褚聪聪治疗尚未结束,本案应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待原告治疗终结,证据材料齐全后再恢复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夏祥银审判员 赵立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