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石家庄某民委员会项目部、石家庄市某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石家庄某民委员会项目部,石家庄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887号原告张某某,女,1962年2月2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行唐县委托代理人卢书彦,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某民委员会项目部,被告石家庄某村民委员会,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高清智、张鹏,村委会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石家庄某民委员会项目部、石家庄市某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用34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观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梦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