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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8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与宋厚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阴县支行,宋厚勇,闫立香,巩乃军,马美荣,高淑华,张延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898-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阴县支行,住所地平阴县振兴街126号。诉讼代表人郭志柱,行长。被执行人宋厚勇,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闫立香,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巩乃军,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马美荣,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高淑华,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张延磊,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阴县支行与宋厚勇、闫立香、巩乃军、马美荣、高淑华、张延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本金74149.85元及逾期利息,未执行本金74149.85元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商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亭审 判 员  刘超代理审判员  李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尹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