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骆丙辰被告齐明、上海瑞英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丙辰,齐明,上海瑞英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596号原告骆丙辰,农民。被告齐明。被告上海瑞英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英,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骆丙辰被告齐明、上海瑞英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7日以与被告已经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骆丙辰撤回对被告齐明、上海瑞英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64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文辉审 判 员 韩 平人民陪审员 XX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