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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民初字第13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20-03-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靳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靳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杭民初字第1364-1号 原告李某,个体户。 被告靳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靳某无法寻找,原告于2013年11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靳某的起诉。 审判员  郭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