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瓯商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陈三强与陈成毅、肖江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三强;陈成毅;肖江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瓯商初字第1052号原告:陈三强,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更生,浙江文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成毅(曾用名:陈三榜),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肖江山,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三强与被告陈成毅、肖江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三强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三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4元,减半收取1027元,由原告陈三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春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