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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李文立与田跃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立,田跃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执字第102-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立,农民。被执行人田跃雷,军人,现在郑州94600部队服役。河北省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2)保民一终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田跃雷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田跃雷存款85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儒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秀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