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李文立与田跃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立,田跃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执字第102-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立,农民。被执行人田跃雷,军人,现在郑州94600部队服役。河北省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2)保民一终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田跃雷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田跃雷存款85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执行员 赵增儒执行员 陈东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秀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