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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六特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六枝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田景民终结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黔六特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六枝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六枝特区那平路。法定代表人刘义,系六枝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被执行人田景民,男,1973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平寨镇工农路。被执行人杨成秀,女,1976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六枝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田景民、杨成秀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六枝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的牛府计生征决字(2013)第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率,本院已作出(2013)黔六特非诉行执字第158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六枝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木府计生征决字(2013)第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即对被申请人田景民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元、对被申请人杨成秀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元,共计8000元。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立案对被执行人田景民、杨成秀财产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出(2013)黔六特执查字237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其二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本院认为,对本案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持原据已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3)黔六特非诉行执字第15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田兴林审 判 员  吕永全代理审判员  王永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