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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3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市复兴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咏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3642号原告邯郸市复兴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晋波。被告李咏。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复兴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咏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复兴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复兴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邯郸市复兴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景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