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4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仁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仁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民初4599号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北城街道县前路112号。法定代表人:苏加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金义、盛今飞,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仁豹,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仁豹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9173.10元及利息、滞纳金(截至2016年12月13日,利息3107.44元、滞纳金7144.10元,2016年12月1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息费按领用合约约定支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杨仁豹需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仁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诉讼过程中,原告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9173.10元及利息、滞纳金(截至2016年12月13日的利息为3107.44元,2016年12月1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领用合约约定支付,滞纳金由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丰收贷记卡卡号申领时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信用额度8000元(使用过程中有额度调整)合同相关约定1.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2.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最低1元,最高500元。透支事实2013年12月18日首次透支7500元,2015年5月6日最后一次透支8600元,共形成透支本金9173.10元。截止2016年12月13日,透支利息为3107.44元,滞纳金为7144.10元。还款事实2015年5月6日最后一次还款8600元,后再无还款。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9173.10元透支滞纳金按透支本金5%一次性计收为458.66元透支利息截至2016年12月13日的利息为3107.44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9173.1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杨仁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173.10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12月13日的利息为3107.44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9173.1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滞纳金458.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元,由被告杨仁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蒋忠克人民陪审员周雪微人民陪审员厉海英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陈苗凡?PAGE?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