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鹤行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彭宏喜与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宏喜,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怀鹤行初字第106号原告彭宏喜,男,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委托代理人黄泽银(特别授权),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住所地怀化市迎丰东路。法定代表人杜杰,局长。原告彭宏喜不服被告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宏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宏喜负担。审 判 长 罗志坚审 判 员 陈龙飞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