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神民初字第03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佩俊与王彩霞、单存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初字第03651号原告刘佩俊被告王彩霞被告单存喜原告刘佩俊与被告王彩霞、单存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佩俊诉称,2011年11月9日,被告王彩霞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5%,借款期限为一年,该笔借款由被告单存喜提供担保。被告王彩霞于2012年9月21日偿还原告20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剩余本金90万元及利息,被告均推脱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由二被告向其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王彩霞、单存喜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神木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佩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30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强唤霞审 判 员  焦子博人民陪审员  毛兰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甘 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