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宁波力劲科技有限公司诉芜湖华峰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61号原告:宁波力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钟玉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文勇,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丁丁,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芜湖华峰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杜国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世明,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力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华峰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力劲科技有限公司以通过债权申报方式处理本案为由,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力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10元,减半收取82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50元由原告宁波力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方 萍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禄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