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淄执指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少文、孟庆华与杜春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文,孟庆华,杜春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淄执指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王少文。申请执行人孟庆华。被执行人杜春国,现已执行死刑。杜春国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3)淄执字第199号〕。为便于本案执行,现将该案指定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淄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指定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洪胜审 判 员 卫雁冰代理审判员 邢 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