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执异字第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朱平、苗德玉与董洪起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平,苗德玉,董洪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赣执异字第0061号异议人朱平,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斌。申请执行人苗德玉,居民。委托代理人谷圣洲。被执行人董洪起,居民。本院在执行苗德玉与董洪起借贷纠纷一案中,朱平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朱平申请称,法院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对此提出异议。董洪起没有借过苗德玉款,董洪起是为他人借款作担保后写了借条,后经法院处理由董洪起偿还,异议人不知道此事,董洪起是担保之债,作为夫妻没有义务为其偿还债务,要求撤销追加裁定。申请人执行人苗德玉称,朱平与被执行人董洪起是夫妻关系,被执行人董洪起所借的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他们夫妻共同偿还,追加朱平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查明:朱平与董洪起系夫妻关系。苗德玉持有董洪起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董洪起偿还借款,经本院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董洪起偿还苗德玉款81000元,后董洪起没有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在执行苗德玉与董洪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了(2013)赣执字第34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朱平为被执行人。异议人朱平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借款,债权人可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异议人朱平与被执行人董洪起在董洪起借款时系夫妻关系,本院追加朱平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称董洪起是担保之债,作为夫妻没有义务为其偿还债务,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异议人朱平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朱平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执行长 熊传明执行员 万方绪执行员 庄文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晨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