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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开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马建与张昌宏、陈有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张昌宏,陈有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马建。被告张昌宏。被告陈有美。原告马建与被告张昌宏、陈有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常雪萍人民陪审员  徐继胜人民陪审员  周远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思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