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离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吉锋、李永强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吉锋,李永强,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离刑初字第306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吉锋,打工。2006年因赌博和阻碍执行职务被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3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辩护人崔承宇、李娟娟,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永强,打工。2013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绰号二喜,打工。2013年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3)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吉锋、李永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云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吉锋及其辩护人、李永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高吉锋、李某驾驶李某的白色夏利轿车窜至离石区王家坡武强强的移动营业厅内,将该店卷闸门撬开入室,盗窃店内现金1030元,手机40部,组装电脑一台,保险柜一个,价值共计12000余元。2、2012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高吉锋、李永强、李某窜至离石区袁家庄村凤山路薛玉明开的肉产水产部,将该店卷闸门撬开,盗窃现金800余元,方正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王中王火腿三箱,宝聚元牛肉十袋、猪肉50斤、小磨香香油10瓶等,经鉴定价值共计2700元。3、2012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高吉锋、李永强窜至离石区王家坡村渠海龙开的烟酒手机店,将该店卷闸门撬开,盗窃店内现金2600余元,138条香烟,手机40部,经鉴定价值共计34775元。侦查中,8部手机已被扣押并发还失主。4、2012年6月27日晚上,被告人高吉锋、李永峰窜至离石区袁家庄村二巷远通手机店,将该店卷闸门撬开,盗窃店内手机72部,一台台式组装电脑,经鉴定价值共计21165元。5、2012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高吉锋、李永峰驾驶李永强的黑色桑塔纳轿车窜至离石区枣林乡三乡集村村委,撬开村委贵宾间后窗户入室盗窃墙上挂的五十英寸3D液晶长虹电视一台,经鉴定价值4800元。侦查中电视已被扣押并发还失主。6、2012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高吉锋、李永强驾驶李永强的黑色桑塔纳驾车窜至临县林家坪镇高全旺的水果超市,将该店卷闸门撬开,盗窃店内现金600余元,香烟61条,经鉴定价值共计6810元。7、2013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高吉锋、继顺(身份不详)驾驶李永强的黑色桑塔纳轿车窜至离石区李家沟乡李前亮的副食水产批发部,将该店卷闸门撬开,盗窃店内现金600元,各种香烟106条、王中王火腿一箱等物品,上述物品经鉴定价值共计12304元。侦查中,部分已被扣押并发还失主。8、2013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高吉锋、李永强驾驶李永强的黑色桑塔纳轿车窜至离石区沙麻沟村吴兔娥开的军军门市部,将该店卷闸门撬开,盗窃现金600元,各种香烟33条(鉴定价为4365元),金龙鱼牌色拉油一箱(价值共计220元)。侦查中,33条香烟、三箱食用油已扣押并发还失主。公诉机关当庭举的证据有:1、三被告人的供述;2、失主武强强、韩青平等人的陈述;3、价格鉴定结论书;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笔录、归案情况说明吉户籍信息等书证。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予以核实,在案佐证。被告人高吉锋、李永强、李某对上述事实及证据亦无异议。被告人高吉锋的辩护人辩解意见:1、部分赃物金额不能确定,有主动表现,系自首;2、认罪态度较好,有病的辩解意见,自首、及部分赃物金额不能确定,没有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吉锋、李永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高吉锋实施盗窃八次,盗窃价值为105969元;被告人李永强实施盗窃六次,盗窃价值为76835元;被告人李某实施盗窃两次,盗窃价值为15730元,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吉锋、李永强在共同发最中起主要主用,系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离石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吉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000元。二、被告人李永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三、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高吉锋的刑期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被告人李永强的刑期从2013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被告人李某的刑期从2013年1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被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利平审判员 高福明审判员 刘润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霍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