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商初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刘军锋与冯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锋,冯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寿商初字第1845号原告刘军锋,男,1978年6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欣,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涛,男,1970年5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民,男,1975年6月28日生,汉族,系被告的弟弟。原告刘军锋诉被告冯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欣,被告委托代理人冯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二手车交易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鲁G×××××号轿车转卖给原告,并约定协议签订后10日内被告将该车过户到原告名下。但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后,被告违背协议约定,拒绝履行过户手续。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履行过户义务。被告辩称,对原告所诉事实没有异议,因合同约定的价款偏低,故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二手车交易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作为雷克萨斯小型越野轿车(车牌号鲁G×××××,发动机号2GRA070693,车架号JTJHK31U662018206)的车主,将该车辆转卖给原告,价格为280000元;协议签订后,买方一次性付清全车款,签约后10日内办理完毕车辆过户手续,卖方应负责将过户所需资料备齐,由卖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当日原告支付被告车款280000元,被告将车辆及相关证件交付原告。后被告拒不配合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车辆交易协议书、被告出具的收到条、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已将车辆交付给原告,被告应在收到原告支付的车款后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办理车辆过户的义务,其以车款过低为由拒不配合过户的行为是错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本院确认车辆所有权人为原告、并判令被告履行车辆过户义务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雷克萨斯小型越野轿车(车牌号鲁GS45**,发动机号2GRA070693,车架号JTJHK31U662018206)的过户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冯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师贤审判员 房 艳审判员 燕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艳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