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徒执字第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7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与镇江市丹徒区黄墟茶叶良种场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镇江市丹徒区黄墟茶叶良种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执字第011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江支行),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西路53号。负责人吴华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梅飞、窦口胜、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委托资产处置经营部职员。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黄墟茶叶良种场,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黄墟。法定代表人虞国顺,系该场场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与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黄墟茶叶良种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徒辛民二初字笫00034号民事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0891.54元,申请执行费261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黄墟茶叶良种场借款时抵押的房屋已被本院处置后,现己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笫(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徒辛民二初字笫000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可对本院(2009)徒辛民二初字笫000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光跃审判员 李寿海审判员 李 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富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