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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一初字第03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明华与怀远县山南国家粮食储备库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华,怀远县山南国家粮食储备库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3281号原告:刘明华,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怀远县山南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刘明华与被告怀远县山南国家粮食储备库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13年11月16日,原告刘明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怀远县山南国家粮食储备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明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华撤回对被告怀远县山南国家粮食储备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明华负担。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建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