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厦执行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杜汉庭;林碧珍;欧家宝;厦门晟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厦执行字第78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法定代表人丘毅亨。 被执行人杜汉庭,男,1953年09月17出生,:352601195309170512。 被执行人林碧珍,女,1956年01月02出生,:35260119560102052X。 被执行人欧家宝。男,1987年05月20出生,:35080219870520201X。 被执行人厦门晟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厦鹭证执字第00067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杜汉庭、林碧珍、欧家宝、厦门晟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汉庭、林碧珍、欧家宝、厦门晟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8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勇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十六日 书记员 沈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