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咸刑减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罪犯冯丁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丁卫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咸刑减字第00299号罪犯冯丁卫,男,汉族,1981年7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咸刑终字第001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被告人冯丁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2010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2012年8月24日,本院作出(2012)咸刑减字第001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冯丁卫予以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7月6日止)。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3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冯丁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8个,并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冯丁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8个,并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丁卫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丁卫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彩霞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快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