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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2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申书州与沙麦囤、沙建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书州,沙麦囤,沙建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768号申请执行人申书州。被执行人沙麦囤。被执行人沙建舟。申书州诉沙麦囤、沙建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沙麦囤、沙建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申书州支付25238元。沙麦囤、沙建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书州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沙麦囤、沙建舟名下银行存款26479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