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刑减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郝潘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郝潘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咸刑减字第00331号罪犯郝潘成,男,1971年7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彩虹小区12号楼4单元西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咸阳彩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乾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潘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5月2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3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郝潘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郝潘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积极。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郝潘成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潘成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彩霞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快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