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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执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晓宇等3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晓宇,郭江,徐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1016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国成,理事长。被执行人郭晓宇,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郭江,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徐国忠,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晓宇等3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隆执再凭字第149号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郭晓宇等3人履行给付4.484688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晓宇等3人于2013年11月16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隆执再凭字第149号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静乃动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