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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刑减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郑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咸刑减字第00316号罪犯郑斌,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2009)阎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月27日交付执行。2012年4月13日本院以(2012)咸刑减字第003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按原判决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2日止)。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3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积极。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斌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斌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并处罚金5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 判长 刘彩霞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快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