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碧与平舆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碧,平舆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平行初字第55号原告刘碧,男,汉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平舆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韩俊峰,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小东,平舆县国土局干部。原告刘碧不服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平国土监字(201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问题已经经协调解决为由提起撤诉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麻 腾审判员 李 勇陪审员 李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勾向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