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吴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2)光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因已与被上诉人吴某某和好,现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峰审 判 员 余多成代理审判员 朱永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