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9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刘永胜与刘建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胜,刘建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954号原告刘永胜,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洛市商州区。被告刘建强,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洛市商州区。原告刘永胜与被告刘建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永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建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原告受被告雇佣为被告承包的商州区天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楼装修工程提供木工劳务,每天劳务费140元,原告从8月22日至11月9日为被告提供劳务79.5天,劳务费共计11130元,被告分五次支付7500元,剩余的363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发包方未给其结清工钱不予给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3630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2012年8月至11月商贸楼装修工资单,证明为被告提供劳务的事实。被告未答辩,审理中被告承认欠原告3630元劳务费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原告证据客观真实,应予认定。根据原被告陈述结合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刘建强2012年8月承包了商州区天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楼装修工程的木工劳务工程,雇佣原告等人为其干活,约定每天工资140元。原告从2012年8月22日至11月9日为被告干活79.5天,其中2012年8月份务工10天,9月份务工29.5天,10月份务工31天,11月份务工9天。原告工资总额11130元,被告支付了7500元,欠原告的3630元至今未付。原告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被告承认欠原告报酬3630元。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商州区天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楼装修工程木工工程提供劳务,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就应按约定足额支付原告工资。被告承认欠原告3630元工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630元工资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建强支付原告刘永胜劳务报酬363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志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