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3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胡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张胡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3312号原告沈阳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组织机构代码:66718298-1)法定代表人商跃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辉,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胡庆,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胡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沈阳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靖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爽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