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离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牛艳军、武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艳军,武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离刑初字第309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艳军,无业。2013年3月1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被告人武某,无业。2013年5月3日因本案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3)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艳军、武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继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艳军、武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牛艳军伙同被告人武某密谋向路经离石的外地大车司机索要钱财,驾驶车牌号为晋J×××××的白色比亚迪小轿车行驶至209国道美丽家园附近路段,以外地大货车别车为由将大货车逼停,强行向两辆大车司机索要钱财合计2000元;之后二被告人开车又到了离石区交警大队交口中队附近路段以同样的方式向两辆外地大车司机索要现金200元;2013年3月10日晚,二被告人又驾驶晋J×××××轿车,行驶至离石区高速西口附近,同样以外地大车别车为由,强行将大车逼停索取钱财,得款400元。被告人牛艳军共分得赃款450元,被告人武某共分得赃款350元。2、2013年3月10日晚,被告人牛艳军和武某驾驶晋J×××××轿车,行驶至离石区高速西口附近,以外地大车别车为由,强行向被害人李建兵和王涛涛索要钱财,并对王涛涛进行殴打,因被害人李建兵及时报警二被告人未能得逞。被告人牛艳军被当场抓获,被告人武某逃脱后于2013年5月3日到离石区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质证的被告人牛艳军、武某的供述;受害人李建兵、王涛涛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扣押清单;接处警登记表;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艳军、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外地大货车别车为由,多次强行向货车司机索要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向货车司机索要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犯罪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艳军、武某犯敲诈勒索、抢劫罪名成立。被告人牛艳军、武某在实施抢劫过程中,由于自身意志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未遂,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武某作案后能够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经离石区司法局社区评估调查,同意对其监管,可适用缓刑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艳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处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期有期徒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武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利平审判员 张亚平审判员 邓国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霍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