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获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辛庄信用社与史永花、史永保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辛庄信用社,史永花,史永保,朱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获执字第732号申请人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辛庄信用社。负责人夏晓玲,主任。被执行人史永花。被执行人史永保。被执行人朱玉霞。关于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和信用社申请执行史永花、史永保、朱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3)获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3)获民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贵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