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丁小力、丁小笑、魏生才、徐红英与赵建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小力,丁小笑,魏生才,徐红英,赵建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6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小力。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小笑。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生才。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红英。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单德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建美。委托代理人陆新华。上诉人丁小力、丁小笑、魏生才、徐红英因与被上诉人赵建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3)崇民初字第0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小力、丁小笑、魏生才、徐红英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小力、丁小笑、魏生才、徐红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小力、丁小笑、魏生才、徐红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丁小力、丁小笑、魏生才、徐红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昌东代理审判员 卢 丽代理审判员 郭相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新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