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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32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张宇与谢万林、孙云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谢万林,孙云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3206-2号原告:张宇。被告:谢万林。被告:孙云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宇诉被告谢万林、孙云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宇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00元减半收取16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1700元,由张宇负担。审 判 长  饶端洁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人民陪审员  栾蔚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於 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