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32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张宇与谢万林、孙云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谢万林,孙云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3206-2号原告:张宇。被告:谢万林。被告:孙云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宇诉被告谢万林、孙云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宇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00元减半收取16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1700元,由张宇负担。审 判 长 饶端洁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人民陪审员 栾蔚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於 昆 来源:百度“”